女方怎樣的行爲才構成騙婚

女方怎樣的行爲才構成騙婚

一、法律上所指的騙婚是指以婚姻爲誘餌,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爲。

在司法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罪處理。

二、如果一方還是以共同生活爲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較多的彩禮,則不能按騙婚處理。

三、在實踐中,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致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爲騙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佈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