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離婚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有四種導致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是實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精神損害賠償,也是基於上述法律規定提出。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精神損失費賠償的具體標準或數額。實踐中,都是根據個人情形提出具體數額,最後由雙方協商或法院酌情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