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三十週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