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是:1.立案: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爲;2、調查取證;3、調查報告;4、審查、決定:法制機構依法審查、覈實並提出處理建議報本部門負責人決定;5.事先告知,6、行政處罰決定書;7、執行;8、強制執行。【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