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補償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並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2、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按各地標準計算。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