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不回覆的處理結果

質疑不回覆的處理結果

對於質疑不回復的問題,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54條以及《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94號令)第13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且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祕密。上述規定在規定質疑答覆期間時,使用了“應當”二字,這意味着這些規定在性質上屬於強制性管理性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必須在法定的質疑答覆期間內向供應商作出答覆,沒有任何例外;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