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行駛速度規定

機動車行駛速度規定

1、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2、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爲每小時30公里,公路爲每小時40公里。

3、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爲每小時50公里,公路爲每小時70公里。

4、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1)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2)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3)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4)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5)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