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土地被徵收租金計至何時

租賃土地被徵收租金計至何時

土地租賃期限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協商確定,但最長不能超過20年,但土地出租期限也不能超過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行爲。租賃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節稅、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不確定性。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爲,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爲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