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荒地使用範圍

五荒地使用範圍

五荒地是對非耕地或林地及建築用地等土地的統稱。有兩種情況,在北方指荒沙、荒山、荒溝、荒灘、荒坡,在南方可指荒山、荒坡、荒溝、荒灘、荒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爲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