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驗車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車輛驗車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車輛驗車的時間規定如下: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