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按什麼分配監獄

犯人按什麼分配監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監獄法》等都沒有明確對判刑後如何分配監獄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除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內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外,其他罪犯由人民法院送往監獄進行集訓,然後由各省監獄管理局根據所轄監獄的押犯情況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專、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