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車司機勞動關係怎麼確認

出租汽車司機勞動關係怎麼確認

根據如下兩個規定,可知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1、勞動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勞動部、人事部頒發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中規定:“由於工作性質和職責的限制,不宜實行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由國務院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如:出租車駕駛員、森林巡視員等。”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順出租汽車企業與司機的勞動用工關係,切實保障司機的合法權益。出租汽車企業必須依法與司機簽訂勞動合同,並向司機詳細解釋合同的主要條款。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訂示範合同,加強合同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可積極推行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依法通過集體協商,保障司機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