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行使哪些權

人民檢察院行使哪些權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二)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三)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