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屬於假冒專利的行爲有:(1)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爲是他人的專利技術;(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爲是他人的專利技術;(4)僞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