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219條規定,侵犯商業祕密行爲包括下列幾種:(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