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僞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僞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僞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16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僞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僞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