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違反羣衆紀律的行爲有

屬於違反羣衆紀律的行爲有

關於違法羣衆紀律的行爲,《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有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羣衆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羣衆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羣、幹羣關係的;

(三)對待羣衆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羣衆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