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登記需要哪些程序

補辦結婚登記需要哪些程序

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該條規定的立法原意是基於我國實際情況,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關係的一種補救規定,同時也是對結婚登記必要性的着重強調。但是,並不是所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均可補辦結婚登記。

根據《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主體必須是已經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而只是欠缺法定結婚形式要件的男女雙方。應當注意的是,補辦登記和程序與一般的登記程序是相同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其次,補辦婚姻登記的婚姻關係效力具有溯及力。補辦登記的婚姻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也就表明它不僅認可事實婚姻關係在補辦登記後的合法婚姻效力,而且對補辦婚姻登記前的事實婚姻關係也予以認可。但是,對補辦登記前婚姻效力的追溯及認可,是以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而不是溯及到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因爲男女同居可能會有一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不能將這時的同居關係按具有婚姻效力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