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地方應該懸掛國徽

什麼地方應該懸掛國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規定

第四條 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

3、中央軍事委員會;

4、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5、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6、外交部;

7、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第五條 下列場所應當懸掛國徽:

1、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

3、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4、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