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失物的問題的法律規定

關於遺失物的問題的法律規定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爲,不以拾得人有行爲能力爲必要。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作了概括性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物權法》出臺後對這個問題作了相對比較具體的規定,明確了拾得人和權利人雙方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