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經營人”指的是什麼

“多式聯運經營人”指的是什麼

根據《合同法》第317條,所指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託運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人。他是事主,而不是託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也不是參加多式聯運的各承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