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二)傷害鑑定結果;(三)病歷記錄或照片;(四)施暴一方的書面保證或有關錄音;(五)鄰居朋友的證言。【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