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有什麼含義

離婚冷靜期有什麼含義

離婚冷靜期是我國《民法典》的內容,還未生效,其內含指的是夫妻雙方離婚登記時,在離婚申請後的三十天內夫妻任何一方可以撤回離婚申請,這三十天的時間即是離婚冷靜期。之所以被稱爲冷靜期,是因爲某些夫妻離婚的決定是一時衝動,並非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還可以挽回,《民法典》規定這個冷靜期,就是爲雙方提供一個機會。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