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欠錢人多長時間強制執行

起訴欠錢人多長時間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執行;當事人是公民或者一方是公民的,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申請執行的經當事人協商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按照和解協議履行,並申請法院恢復原法律文書的執行,申請執行期限自結算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連續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