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男女雙方自願結婚。
2、男女雙方都達到法定婚齡。
3、男女雙方均無配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雙方都沒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5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6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婚姻法》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