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終止妊娠沒有任何賠償。女方懷孕期間、哺乳期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的妊娠,以及女方的自願終止妊娠,都不應屬於男方對於女方人身權利的侵害。既然談不上侵權,就不應屬於賠償。【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