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視權的情形有:
1、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病,這是基於對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慮;
2、探望權人不按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嚴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
3、探望權人將子女帶入色情場所或讓子女觀看不健康的影視、書刊的;
4、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姦、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