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3、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4、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5、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6、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7、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