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丟失罰款多少

普通發票丟失罰款多少

普通發票丟失的罰款標準,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九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上述規定,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一)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每組處一百元罰款,罰款合計最高不超過一萬元;

(二)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每組處二百元罰款,罰款合計最高不超過一萬元;

(三)情節嚴重的,每組處一千元罰款,罰款合計最高不超過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