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超過1年還能要回嗎

拖欠工資超過1年還能要回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同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26條規定,勞動人事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人事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人事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此,如果勞動者與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就拖欠工資申請勞動仲裁不受仲裁時效1年的限制;

如果勞動者已經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沒有主張權利,意味着仲裁時效已過。

這種情況下,雖然仲裁時效已過,但是不影響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

只要單位沒有以仲裁時效已過爲由抗辯,勞動者依然有勝訴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