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

什麼情況下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十四條: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轄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

(二)外交代表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公務範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業活動的訴訟。

外交代表免受強制執行,但對前款所列情況,強制執行對其人身和寓所不構成侵犯的,不在此限。

外交代表沒有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