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成立合夥企業的條件有:(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