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監護人分別是誰

第一二監護人分別是誰

第一二監護人分別是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爲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爲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