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可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起訴離婚可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訴訟案件中,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2、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3、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4、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