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只起訴夫妻一方,在執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爲被執行人。【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