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爲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