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火鍋時被服務員燙傷應由誰賠償

吃火鍋時被服務員燙傷應由誰賠償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該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由於飯店服務員與飯店之間屬於勞動關係,因此,服務員在工作中致人損害的,飯店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