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和公務員

教師和公務員

教師一詞有兩重含義,既指一種社會角色,又指這一角色的承擔者。 廣義的教師是泛指傳授知識、經驗的人,狹義的教師是指受過專門教育訓練的人,並在教育(學校)中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履行教育教學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爲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分爲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爲: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及以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