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罪怎麼認定

私刻公章罪怎麼認定

(1)行爲的對象是公章。

(2)行爲的客觀方面是違反國家治安管理規定,承製公章。

(3)行爲的主體是承製公章的工廠、商店、刻字攤的負責人和有關的職工。行爲屬負責人指示的,應同時處罰單位負責人。

(4)行爲人主觀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過失的。前者可能得到了委託製做人的某種好處,後者屬工作中的失誤,如未能辨明委託人使用的僞造證明文件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僞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