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的刑法和治安處罰的區別

尋釁滋事的刑法和治安處罰的區別

1、定義上的區別

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已經構成犯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

沒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就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行政處罰了,只是違法行爲。

2、性質上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是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坐牢)。

治安案件最多就是拘留15天以內和罰款。

3、具體表現上的區別

尋釁滋事行爲,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沒有達到“惡劣”或者“嚴重”的程度,不構成犯罪。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爲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