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虐待、遺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七條,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