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婚前協議有效應符合以下條件:1、內容必須是當事人真實的意願表達,不存在欺詐和壓迫行爲。2、內容合法,公平、合理、公開。3、內容中,不能出現,提出離婚一方淨身出戶。4、協議中,如果有約定子女的撫養權,那麼,撫養權所有方要有利於子女的成長,否則無效。《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