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結婚登記需要帶的證件有:
(1)戶口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婚姻狀況證明或持居委會出具並加蓋(街道)婚姻登記專用章的證明
(4)婚前檢查合格證明(參考)
(5)雙方合影彩色照片4張
(6)軍人持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特殊情況加帶:
(1)離過婚的持離婚證原件,一審判決書須出具已生效證明書
(2)喪偶的須持原配偶死亡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三十條,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