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訴訟費用可以減交

哪些情形下訴訟費用可以減交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的,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爲繼的;

(二)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