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體檢週期爲:⒈汽油:健康檢查週期1年;⒉噪聲:健康檢查週期1年;⒊高溫:健康檢查週期1年,且應在每年高溫季節到來之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