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貨會怎麼處罰

賣假貨會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6年3月17日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條:服務業的經營者將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用於經營性服務的,責令停止使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於本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違法使用的產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本法對銷售者的處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