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以春秋作爲經義決獄的依據

爲什麼以春秋作爲經義決獄的依據

春秋決獄又稱經義決獄,是西漢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來的,是一種審判案件的推理判斷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來對犯罪事實進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詩》、《書》、《禮》、《易》、《樂》、《春秋》六經中的思想來作爲判決案件的依據。《春秋》是孔子修訂的一部魯國的編年史。

在西漢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統地位後,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義作爲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凡是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經義作爲裁判的依據;凡是法律條文與儒家經義相違背的,則儒家經義具有高於現行法律的效力。

春秋決獄主要是根據案件的事實,追究犯罪人的動機來斷案。如果他的動機是好的,那麼一般要從輕處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動機是邪惡的,即使有好的結果,也要受到嚴厲的懲罰,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處罰。首犯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