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的條件有哪些

共同海損的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爲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

共同海損的條件:

1、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真實存在的,只憑主管臆測可能會有危險發生而採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預測的常見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都不能列爲共同海損。

2、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船、貨雙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擱淺,涉及船主和貨主的共同利益。

3、所支付的費用必須是額外的,即支付的費用是船舶運營所應支付的費用以外的費用,是爲了解除危險的造成。

4、所採取的救助措施必須是有意識的,合理的,犧牲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