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約定了試用期期限,如果企業覺得員工不勝任的或者要給員工延長試用期的,需要在期限截止之前提前告知員工,並簽署相應的文件,並不會給予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