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權可分爲哪些種類

公民的人身權可分爲哪些種類

(1)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3)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5)榮譽權。公民的榮譽權是指公民在學習、生產。工作、作戰等方面成績顯著而獲得的光榮稱號。

(6)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